丹东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介
总则
第一条 丹东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在中共丹东市委领导下的丹东市民间文艺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本会是丹东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丹东文联的领导和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花争艳”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民间文艺工作者进行创造性劳动,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全面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努力奋斗。
任务
第三条 本会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研究和探讨民间文艺创作和表演中的问题,提高会员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加强实践,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题材的多样化和艺术风格的出新,不断提高民间文艺创作和表演的思想性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推动艺术研究活动,提倡和鼓励艺术上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批评的权利,促进民间文艺艺术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努力培养新生力量,不断壮大本市民间文艺创作、表演和社会活动的队伍。
会员
第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的作品及研究文章,参加过各种形式的表演及相关的社会文化活动,或从事艺术教育和艺术活动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间文化事业者,有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理事会讨论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均为本会会员,参加本会一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享受本会的福利待遇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会依法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凡会员从事正当艺术活动而受打击、迫害者,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犯本会章程或因犯罪而丧失权利者,经本会理事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有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有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合工作报告,修订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为提高班子的工作效率,应注重班子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已经退休的同志不再做主席团人选;应尽量选拔有能力的年轻干部进入主席团。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及使用
1、行政支持
2、会费收入
3、社会捐助
4、协会创收
5、协会经费用于创作活动,对外联系与接待、宣传、办公等。
其它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